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借款”行为也可能是受贿行为

作者:洪流受贿行为还款协议受贿犯罪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刑事拘留住所案情双方当事人

摘要: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克新,男,1948年8月23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至2001年期间担任哈密市金矿矿长。2002年3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1997年底,李克新因公出差到浙江省杭州市时,看中了一处房产,想购买作为自己日后退休的住所。他找到当时在哈密市金矿承包开采矿山的个体户朱为须。因朱为须是杭州人,且朱因开采哈密市金矿管理范围的矿山经常求助于身为金矿矿长的李克新,俩人之间来往密切。朱为须得知李克新想在杭州买房子的想法后,答应可为李提供帮助。1998年8月,李克新正式委托朱为须代他办理购房事宜。在明知房价是83万元的情况下,李克新只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新疆人大

《新疆人大》(CN:65-116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疆人大》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杂志主要刊登全疆各地人大工作及中外政治、法律类文章。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