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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许诺抑或私利交易:老窑头村天价“贿选”到底如何定性?--与钱向阳先生商榷

作者:赵鑫老窑头村贿选案公共利益合成谬误法律拟制

摘要:钱向阳先生认为,老窑头村天价贿选案中的所谓“贿选”,一不符合贿赂选举犯罪的一般行为模式,二未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无法为现行有效的选举刑事法律规范所规制。但是,钱向阳先生引为核心理由的“公益许诺论”却并不成立。原因在于,民主选举中的“公益许诺”对象必须是某种抽象化且可降解的利益;且依据现代伦理学的普遍观念,“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每个人受益”,“发钱”式的利益输送承诺并非“公益许诺”。另一方面,“选举人的自由意志”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拟制”,这意味着,只要利益输送承诺存在,即便选举人的原初意志内容就是投票选举利益输送者,也应当认定其侵害了选举人的意志自由。综合以上,钱向阳先生的观点并不成立,老窑头村案定性为贿选并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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