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

作者:张文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监督检察建议提起诉讼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总结近两年的试点经验来看,诉前程序呈现出适用面广,结案率高的特点,形成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诉讼”的公益救济联动机制。对比民事诉前程序,行政诉前程序更具监督属性,且有利于协调三大机关之间的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主观诉讼的定位,形成这种现象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鉴于目前诉前程序体系还不够完善,保持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基本一致,把握好答复义务的履行与提起诉讼的关系以及明确充分履行的标准与范围是其监督视角下的完善路径。充分认识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的辩证关系有利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湘年法学

《湘年法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尊重学术独立与理性批判,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取向,旨在为中青年法律人提供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彰显当代青年学子求索真知、心怀天下的风貌。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