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密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如何分配其与行政机关间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应达到何种程度是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集中疑难。证明责任的实质是说服责任,即便是在行政诉讼中,也须明确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者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时明确真伪不明的判断标准。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客观诉讼的基本属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基本职能以及诉前程序的前置条件。基于对这些特殊因素的考量,应当依法明确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同时以实质性证据标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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