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死刑限制探源——兼论死刑适用之首要条件“罪行极其严重”

作者:全宏亮主观非难性人身危险性

摘要:死刑历来就是惩罚犯罪人的最严厉的武器,但是它自与国家一同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至今为止,在废止死刑与否的问题上,学界的主流观点之间仍有较大的分歧,但综合各方面情势来看,死刑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立即废除的条件,因此必须在逐渐限制死刑适用的前提之下,考察死刑适用的这一命题。其中,首先必须对死刑适用之首要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定义加以明确,即犯罪行为的性质分别达到了客观危害性、主观非难性、人身危险性的最高程度。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湘年法学

《湘年法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尊重学术独立与理性批判,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取向,旨在为中青年法律人提供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彰显当代青年学子求索真知、心怀天下的风貌。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