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江皓环境侵权权利保护行为自由立法论解释论
摘要:2015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关于环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待商榷。在环境侵权领域,应当为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划定一定界限,“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可以作为这一界限。据此,违法性应当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是立法的合理选择。对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解释。此外,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责任法》第24条、《物权法》第92条也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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