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欢欢专家辅助人意见案例性质效力
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有助于保障法官在专门性问题上获得正确的认识与判断,但由于立法对此规定得相当简略,尤其是对家辅助人意见性质、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等基础性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家辅助人意见价值的发挥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分析线索,从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现状出发,探究其运行无序的原因所在。首先,厘清了专家辅助人意见性质认定的前提——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次,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重要参考;最后,鉴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未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形成作出程序性或实体性要求,为防止其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化,以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质证的效果为中心,探讨其意见对鉴定意见、法庭、当事人以及本身产生的效力,来防范专家辅助人意见出具的随意性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宽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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