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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泛化现象反思刑事立法的正当性根据

作者:徐洋洋刑事立法刑法泛化正当性根据刑罚功能抽象危险犯

摘要:刑法泛化现象的出现,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刑事立法正当性的根据。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为了不使司法南辕北辙,首先就应该制定一部良好的刑法。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为蓝本进行考察,刑法似乎进入立法的活性化时代。自由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立法的正当性根据由内在根据与基本原则构成,内在根据之宏观层面是保障自由,微观层面是法益侵害和责任罪过。其次刑法的谦抑性理念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刑罚功能的正当性不是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对此误解需要澄清。最后,刑法泛化现象反映了刑事立法正当性根据发生了一种流变:刑事政策在过度指导刑事立法;抽象危险犯的大量出现暴露了风险社会中被人为杜撰出来以限制公民自由的风险刑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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