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行政部门裁减工会
摘要: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新疆农垦科技》(CN:65-1093/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疆农垦科技》立足新疆,面向全国,国内外公开发行。内容丰富,版面新颖,信息量大,实用性强,视野广阔。读者对象为各级农业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农业院校师生、农垦职工及广大农民朋友。
部级期刊
人气 56369 评论 66
人气 21199 评论 47
省级期刊
人气 19658 评论 60
人气 17275 评论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