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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法律规制研究——基于规制边界、落实手段、反应机制三重视阈

作者:王天杭操纵证券市场罪举证责任倒置规制边界反应机制

摘要:操纵证券市场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该种犯罪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刑事司法介入证券市场已经成为稳定市场秩序,凸显公平正义,保证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以刑法手段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势在必行。本文首先从立法以及学理层面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规制的定义,其次介绍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种构成件,并揭示立法方面的现存问题,最终,在反应机制层面,提出了对本罪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思考以及完善本罪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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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新经济》(CN:44-147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经济》专门研究和介绍港澳特区以及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刊物。探讨港澳经济问题,介绍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家成功的经验,反映和评述港澳与内地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情况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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