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内地与香港CEPA的法律性质

作者:许楚敬cepa区域贸易协议wto规则法律性质

摘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特殊尝试和法律实践。CEPA显然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而制定,其所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框架下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因此,CEPA属于国内经贸领域的一项区际协议。但CEPA作为WTO体制下的一项区域贸易安排,必须符合WTO有关区域贸易安排和区域一体化的规则。传统上的区域贸易安排都是在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而CEPA却是在一个WTO的主权国家成员方与隶属于该主权国家的一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订的,开创了WTO区域贸易安排的新模式,可以将之归入自成一类的自由贸易区协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新经济

《新经济》(CN:44-147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经济》专门研究和介绍港澳特区以及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刊物。探讨港澳经济问题,介绍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家成功的经验,反映和评述港澳与内地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情况与问题。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