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维松书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给付装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院判决镇江市
摘要: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给付打工者汤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42570元。2014年7月,汤某入职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汤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装饰公司向汤某发放了截止于2015年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汤莱所得的月平均工资为3870元。此后,装饰公司未再向汤某发放工资。2015年7月9日,汤某以装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及时发放工资为由,书面通知装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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