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旅游开发租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占用耕地旅游公司旅游风景区
摘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某农民来信咨询:我村处于旅游风景区附近。2008年,某旅游公司与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旅游开发合同。租用我村集体所有的水田、旱田、山林等土地3000多亩,用于旅游开发,租用期限50年。在开发过程中。旅游公司对租用的水田旱地进行了破坏。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笞: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