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发福; 周敏备案管理近亲属低保成员享受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街道办事处
摘要:湖北省民政厅7月1日印发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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