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自治权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公益事业
摘要:有村民来信询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又管理本村的集体经济事务。但是,我们这里的某些村民,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行使村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受到他人的瓜分或平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乡镇论坛》(CN:11-288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乡镇论坛》目前是唯一一份以村级民主制度建设为重点报道内容的时政类刊物,也是中国农村第一大期刊,主要读者对象为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和农民朋友。
省级期刊
人气 305356 评论 50
人气 214135 评论 46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174135 评论 78
部级期刊
人气 147949 评论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