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补偿耕地赔偿标准用地行为占用土地交通建设巴南区
摘要:重庆市巴南区某镇农民来信反映:2007年重庆市巴南区为了加快交通建设,改扩建县道,以改善群众行路难问题。但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与村民签订征地、用地合同的前提下,占用了农民大量的耕地。并且,只按耕地每亩8000元、荒地每亩4000元的标准给予赔偿。请问,这种用地行为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应该按什么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区政府有权制定占用土地的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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