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北京市候选人镇政府昌平区第二款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政府吴会增问:我是一名乡镇民政助理,在学习《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看到,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以我的理解,“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应该也包含了“等于三分之一”,但对选举工作来说,一般都采用“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等字眼,为何这里用的却是“不得少于”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