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村民小组裁决征地费分配铜梁县重庆市人口不合理农民
摘要:重庆市铜梁县一位姓陈的农民来信说:在2002年的8月至9月期间,包括我组在内的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得到征地费20多万元。征地费按年度分给村民小组的成员。在分配2002年当年的征地费时,按照我们村的土政策,以前一年8月底的人口计算。8月底后迁出和死亡的人口.可以参加分配.而8月底后迁入和出生的人口不能参加2002年当年的分配。部分村民因2001年8月底后家中有小孩出生,不能得到相应的征地费,对该方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请问,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妥当?村民认为征地费分配不合理的,可否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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