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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原则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作者:郭忠浩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无权处分有效要件合同效力

摘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以往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效力待定,只要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没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就是无效的。针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法律界的共识是: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处分人没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也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在《物权法》确立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背景下,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除非无权处分合同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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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

《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季刊)创刊于1999年,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湘南学院主办,CN刊号为:43-1464/R,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湘南学院学报·医学版》主要报道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领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旨在促进医学信息交流和医学科学发展,提高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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