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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的安检权利不能太宽

作者:吴刚保安员公共场所权利保安公司保安服务民事主体行政法规安检工作

摘要:作为民事主体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有权在机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安检吗?行政法规有权赋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在所服务的机场等公共场所行使安检的权力吗?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员在机场等公共场所的安检工作中应当扮演何种配角?作者质疑即将实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这一规定操作空间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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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中旬刊

《现代物业·中旬刊》(月刊)创刊于2002年,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现代物业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53-1179/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物业·中旬刊》杂志是全球物业管理、设施管理中文独立传媒,中国物业管理、设施管理领域的专业期刊,以“恒产恒心、物权物语”的优秀理念,始终如一地打造物业规划、物业管理、不动产资产管理和经营在高度、深度、广度和速度方面的优势专业传播平台,成为观察、记录和了解中国物业管理历史真实和未来发展的必选传媒,并率先进入物业及资产管理、设施管理的高端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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