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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市场反应

作者:周佳佳财务报表列报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市场反应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报告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

摘要:一、引言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标志综合收益概念正式被引入我国,这是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举措。在此之前的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规定,企业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而后2009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16号文调整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调整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由此可见,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自2006年起就已经包含在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中,只是将其放在了财务报告的不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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