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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参与制度的缺陷

犯罪行为参与制度共犯从属性缺陷罪刑法定2010年责任主义参与形式

摘要:潘星丞在《岭南学刊》2010年第2期撰文指出,犯罪参与制度重在解决共犯的成立和处罚问题,形成区分制与单一制两种不同体制。区分制从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出发,将犯罪行为参与形式区分为正犯和共犯,主张“共犯从属性”;采用区分制的刑法对犯罪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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