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侵权责任博客构成要件信息传播方式侵权行为损害事实
摘要:张先昌.王俊爽在《江汉论坛》2009年第12期撰文认为,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其侵权行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博客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可分为三类,博客者、博客服务托管商和链接者。博客构成侵权,应有博客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博客者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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