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会计舞弊责任主体的重新定位与思考

作者:王玉梅; 刘金伟会计舞弊行为责任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会计责任事实构成

摘要:长久以来,人们在舞弊责任主体的确认上,存在着很大的误区。对于会计舞弊行为,人们往往倾向于加重会计责任,而忽视审计责任。舞弊事实构成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会受到严惩,而对长年审计该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却较少。人们不仅要问,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没有规避审计风险有何关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新会计

《新会计》(CN:31-202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新会计》办刊宗旨是为会计界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编辑理念,力求满足不同专业领域、不同岗位层次的读者需求。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