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学峰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追偿权
摘要: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承担问题的研究应当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第三人积极作为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消极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模式的结合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我国立法上的创新,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意义。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问题并未明确否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之后能否向直接加害人追偿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仍然争论不休,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待继续深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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