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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过失竞合

作者:甲斐克则; 谢佳君(译)不作为过失竞合因果关系正犯

摘要:在'不作为的过失竞合'中,锁定责任主体尤为困难。实质因果性支配('排他性支配')人,也就是拥有与该事态有关的实质权限且掌握了回避结果情报的人应当是正犯。尤其是在监督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竞合中,以'新能量说'为前提,把各行为人的行为危险性或风险在因果流程中拥有的强弱或大小程度比作河的'支流''干流'。将支流全面的吸收进干流的话,支流的因果关系则被切断,从而其顶多成立从犯。只有形成明确的干流的人才是正犯。如果不同的河流具备同样的作用、大小而共同形成干流,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同时也可能会例外地成立'过失的竞合'。此外,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同的河流具备同样的作用、大小,并各自分别形成干流,此时也会例外地成立'过失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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