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奇玮嫖宿幼女罪污名化性自主权立法目的
摘要:嫖宿幼女罪虽然已被废除,但是围绕该罪存废的有关理论问题仍然需要厘清。该罪污名化幼女的说法是对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不当解读,并不存在污名化被害幼女的问题。幼女拥有性自主权,只是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且刑法没有评价幼女事实上的行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存在交叉,前者在现实中的处罚更为严厉。嫖宿幼女罪被废除的现实原因是该罪名被污名化了,这种现象值得反思。在今后的修法活动中,应慎用简明罪状,避免用语模糊。我国立法机关在今后制定、修改法律时可以作出准确、权威的说明,避免法律规定被不当解读。废除嫖宿幼女罪绝非终点,还需进一步删除刑法典关于犯罪的规定中涉及幼女的内容。在'后嫖宿幼女罪'时代背景下,实现幼女乃至全体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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