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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方式检讨——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之提倡

作者:吴亚可预备犯立法明确性法律拟制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

摘要:《刑法》第22条在本质上是可罚预备行为的立法规定。但是,学者们多将该条规定误认为是对预备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以此为立论前提展开对该条立法规定的批判,以至于忽视了该条规定存在的关键问题:可罚预备行为界定不明。可罚预备行为界定不明的技术成因有二: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可罚预备行为的概括成立条件,会导致预备行为可罚与否的判断随分则各罪立法规定而摇摆不定;二是预备行为可罚与否会因犯罪'定量'因素的模糊性而含混不清。当代中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引导国民守法,以减少侵害法益行为的发生,而其要求之一就是规范表达具有明确性。因此,有必要采用以法律拟制为法理基础的可罚预备行为正犯化立法技术,来实现可罚预备行为立法规定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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