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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

作者:陈梦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信息权隐私权

摘要: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学界存在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公权(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有说、公共信息安全说、双重法益说的不同观点。一般人格权说将本罪法益表述为'公民权益'与'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以模糊的上位概念回避了对本罪法益的细致探讨。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远大于个人隐私,基于我国相对狭窄封闭的隐私权概念,隐私权说难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同类法益对具体个罪法益的限制具有强效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罪名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本罪保护的是个人法益而非集体法益。双重法益说极大限缩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个人信息权不仅契合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而且为宪法所包容、由民法所确立,亦符合刑法法益确立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本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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