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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明困难及推定的适用

作者:刘广三; 吴玥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明困难法律推定

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个人信息获取手段'非法'的证明困难、信息有效数量的证明困难以及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的时效证明困难。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将事实推定规定为法律推定的方式以应对上述证明困难,规定了批量信息有效的法律推定,但对其他两种证明困难未作回应,而新增的关于主观方面'明知'的规定极有可能产生新的证明困难。本文在厘清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概念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否则将危及无罪推定的根本原则;提出法律推定的立法创设应当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合理关联性为界限,并且不可创设涉及犯罪成立构成要件并产生转移结果责任的推定;通过对司法解释中法律推定的司法适用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应当以合理关联性为前提,考虑被告必要的出罪可能性,且被告对法律推定提出的反证能够动摇法官的临时心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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