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卓行斗殴多次流氓动机一般参加者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一个讨论已久的罪名,但是依然有很多尚未解决或解决不当的问题。很多新颖的观点,本质上并没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应当认为,一般参加者是主体认定的关键;斗殴不可拆分;成立本罪必须双方都满3人;流氓动机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影响恶劣”和“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需要厘清;使用目的作为认定“械”的标准是较为妥当的;“多次”是累犯制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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