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刑法》第292条第1款探析——聚众斗殴罪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

作者:邓卓行斗殴多次流氓动机一般参加者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一个讨论已久的罪名,但是依然有很多尚未解决或解决不当的问题。很多新颖的观点,本质上并没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应当认为,一般参加者是主体认定的关键;斗殴不可拆分;成立本罪必须双方都满3人;流氓动机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影响恶劣”和“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需要厘清;使用目的作为认定“械”的标准是较为妥当的;“多次”是累犯制度的一部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