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故意犯罪的主观归责的范围——以具体的方法错误为例

作者:温登平故意犯罪主观归责具体的方法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摘要: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要使行为人承担故意犯罪的罪责,主观上必须具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但是,关于认识因素的内容与程度,则存在争议。刑法上的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错误论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就发生了的结果对行为人进行主观归责。就具体的方法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归责受到影响,法定符合说则持否定意见。围绕具体的方法错误所展开的争论,根源于对故意的界定存在差异,同时涉及着手的认定标准和未遂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相对而言,具体的符合说更为妥当。对故意的认定与对行为人的主观归责应当分别进行判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