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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差异性研究

作者:王弘宁; 刘佩刑事被追诉人公权力宪法权利刑事法律权利

摘要:对于刑事被追诉人权利问题,出于保障人权的立法追求,为限制公权力与平衡诉讼三角关系的目的,应保护刑事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对此,美国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1787年,美国国会制定《权利法案》时便意识到限制政府公权力是保证公民自由的必要措施,因此,《权利法案》除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外,还保护公民受公正审判与不受无证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美国刑事被追诉人可通过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结合当事人主义刑事司法模式,在诉讼中充分发挥主体地位,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我国立法对于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同样作出了相对全面的保护,除《刑法》第245条、第247条等众多规定外,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刑事被追诉人,如禁止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多项权利。虽然,快步的法治建设使我国在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方面与美国拥有甚多之相同,但仍存在一定差异性,通过比较研究可见中、美两国立法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权利布局不同、宪法化程度不同、刑事法律系统化程度不同与人权保护力度不同四方面。而针对中、美两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差异性研究则更具有实质价值,可有效帮助我国解决现有问题,促进全面推进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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