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幼师虐童行为的入罪问题——以温岭幼师虐童案为样本

作者:夏勇; 郭宁寻衅滋事罪虐待罪家庭成员关系监护与照料关系

摘要:浙江温岭发生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引起了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在现行刑法中,幼师虐童行为涉嫌侮辱罪:颜某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在其任职的教室内,以暴力方式公然贬损幼童的人格,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同时,虐童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侮辱罪对儿童人身的保护是有限而片面的。从应然层面看,在有虐待罪的前提下单设虐童罪会将保护对象人为分割,更不能适应社会中类似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建议将现有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扩展为"监护与照料关系",并将家庭之外的虐待行为作为公诉案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