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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之提倡

作者:徐光华犯罪既遂层次性加重犯

摘要: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加重犯,如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等。对于加重犯而言,加重构成所要求的要件并非都是客观的处罚条件,部分的加重构成是独立于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实现加重构成,也可能成立加重犯的未遂。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实现说,加重犯的犯罪既遂标准应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加重犯的构成要件的共同实现。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基本犯与加重犯规定了相同的罪名,但基本犯与加重犯应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既遂标准,而非适用单一的犯罪既遂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才符合刑法分别规定犯罪既遂、未遂并设立不同处罚原则的立法意图。域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表明,只有坚持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而非单一性,才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随着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对定罪量刑的精确化要求,应推进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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