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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司法适用问题新探

作者:敦宁减轻处罚限度附加刑酌定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仍然需要继续解决以下三个疑难问题:一是减轻处罚的限度问题。对此应在遵守减轻处罚的一般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参照基准刑的高低情况加以合理把握。二是附加刑的减轻处罚问题。这一问题又可具体区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法定最低刑为附加刑的情况;另一类是主刑并处附加刑的情况。对这两类情况下附加刑的减轻处罚,均应当根据我国刑法对相关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形式,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可一概而论。三是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问题。在这一问题中,关键是对"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实质条件进行合理把握。"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类是涉及国家政治、外交、国防等重大利益的特殊情况;另一类是能够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特殊情况,即量刑情节。对第二类情况下的酌定减轻处罚,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量刑情节的性质与数量进行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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