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研究——兼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问题与完善

作者:武良军教唆未遂教唆行为实行行为例外处罚可罚范围

摘要:教唆未遂行为在我国是否具有可罚性,不论是于刑法理论上,还是于刑事司法实务中,目前都已极具争议。缘于教唆未遂的概念与教唆犯性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习惯于在教唆犯的性质下探讨这一问题,即以教唆犯从属性说或教唆犯独立性说来逻辑演绎教唆未遂行为的可罚与否。但是,这种简单化的思维似乎并没有为刑法理论,抑或是刑事司法实务于该问题的解决简单化,争论似乎倒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有必要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方式重新加以检讨,并合理寻求教唆未遂可罚与否的判断基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