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正新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危险犯
摘要:在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这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直接导致了"风险刑法"的产生。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和吸收风险社会理论的合理内涵,积极参与到国家对风险的管理之中,相对于传统的刑法,其主要表现为刑法干涉的普遍法和刑法介入的前置化。而由"风险刑法"所致的是"风险犯罪",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刑法对危险犯应予以积极的改与造:刑事立法应当适当扩张以增设相应的风险犯罪,以造法为主;刑事司法应合理界定危险和认定危险犯的各种停止形态,以改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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