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夏法益抽象危险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摘要:犯罪既未遂的判断问题应当从该罪的保护法益入手,当最终发生侵害法益结果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贩卖罪的法益是公众的身体健康而非国家对的管理秩序。因此,当从行为人的控制领域流转到相对方的支配领域时,方成立犯罪既遂。就交易达成合意的行为只是贩卖罪的预备行为。判断某一犯罪究竟是何种形态,必须要以行为停止为时点。因此,危险犯应当以危险状态出现并且犯罪过程已经停止作为既遂标准。对贩卖罪而言,即使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并产生危险状态,但只要其行为尚处于一个延续发展的过程,并没有终局性停止的,就存在犯罪中止的余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