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健哲学本体论刑法民意在场
摘要:刑事法中的民意必须本体性在场,否则就会出现被价值性考量的诸多弊端。在关注"存在者"的本体论模式下,刑法民意处于非在场或"虚拟"在场状态。在诠释学本体论的刑法解释中,法官在"生活世界"里与民众达成合意而使民意"间接"在场,但这种在场仍是有缺陷的。只有在关系本体论中,通过平等的交往与商谈,刑法民意才获得了真正的主体性在场。必须经过平等、充分和真诚的交互性商谈才能搭建这种在场平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40600 评论 47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35106 评论 47
人气 27257 评论 64
人气 25072 评论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