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刑法总论视野下“醉酒驾驶”行为的中德对比研究——兼析该行为之“准具体危险犯”的性质

作者:熊琦醉酒驾驶集体法益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过失犯

摘要:本文从刑法总论的视角对比了中德两国醉酒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文章从法益理论的角度审视了交通领域犯罪侵犯法益分类的问题,主张在交通安全领域中集体法益与危险犯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并由此探讨了我国相关法规衔接上的矛盾。其次,文章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问题作了理论探讨与对比,论证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抽象危险犯的独特之处。文章进而从危险犯与过失犯的领域分析比较了两国理论的差异及其对醉酒驾驶犯罪立法的影响;在主观要件方面,文章提出我国醉酒驾驶犯罪的故意内容限定的两难问题。最后,文章从多方面比较了醉驾行为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形式与我国的特殊模式之异同,指出《刑法修正案(八)》所引入的醉酒驾驶犯罪既不是典型的抽象的危险犯,又不是典型的具体的危险犯,而是一个介乎两者之间偏向具体危险犯的特殊形态。通过以德国为对照组的比较,文章提示了这种特殊性来自于实质刑法观影响下的《刑法》第13条所要求的广义的"结果"与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具体危险之间在规范化、形式化与精确化方面的质的差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