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玉伟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立法完善
摘要:丢失枪支不报罪在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丢失公务用枪"只是成立本罪的一个前提条件。"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危害行为。"不及时报告"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应定型为行为犯,并且被置于渎职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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