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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与监督过失责任研究

作者:杨建军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体制过失监督过失

摘要:在我国,法律监督通常在广义上使用,并已经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监督网络。现阶段,我国法律监督体制在运行中具备如下四个特点:监督主体与监督方式的多样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统一、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统一、监督活动缺乏缜密的规范。在我国监督体制之下,对监督过失责任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合理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过失犯罪的责任分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往往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危害结果,与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不相一致。合理认定监督过失,取决于对被监督者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在没有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下,在何种程度上又引起了危害结果的恶化。因此,监督过失在监督义务、实行行为和主观罪过方面都应作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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