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实质意义

作者:卢建平死刑核准权人民法院组织法死刑判决刑事诉讼法死刑案件法律冲突实质意义审判程序危害公共安

摘要:<正>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决定。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刑法论丛

《刑法论丛》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