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先觉 张瑜搜索引擎营销广告百度谷歌消费者权益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搜索引擎不是广告的媒体之认定不符合搜索引擎行业现状和广告法的规定。从搜索引擎企业的盈利模式和商业广告的构成要件来看,搜索引擎具有广告媒体的属性,搜索引擎作为一种互联网广告媒介,其提供的竞价排名等搜索营销推广服务属于广告服务。这种界定使消费者的损害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因而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从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在制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加强对搜索引擎营销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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