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莺娟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
摘要: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通意见》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涉及到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夫妻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将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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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导刊》(CN:11-5052/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消费导刊》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的工业经济类部级杂志;以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资深后盾,整合资源优势;秉承“前沿、高端、独到”的办刊原则,关心产业结构和消费者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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