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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研究

作者:胡云飞证明标准证明释明强固心证薄弱心证

摘要:清末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是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制度,近代的证据制度对于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主张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程度。不足之处是,这一时期的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领域几乎没有差别,这可以说是当时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规定不成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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