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梁聚众开设罪竞合量变质变
摘要:《刑法修正案》(六)在罪名中添加开设罪,意在将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进行惩处。虽然开设罪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但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的行为更为多见。这种行为就成为聚众和开设的竞合,然而这两个罪名处于一个法条之中,能否构成法条竞合,如何处理,以及两个罪名如何加以区别,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力求从质量互变的新视角探讨这一问题,最终提出结局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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