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艳预告登记适用范围限定与扩大
摘要:传统物权立法对预告登记范围大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大至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扩大至民事主体自愿设立却有着广泛法律基础的各种不动产优先权的约定,特殊情形下亦应允许有关保全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的设立。惟有适度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实现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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