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婷电子邮件证据能力证明力
摘要:电子邮件是计算机网络上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提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其存在也冲击和颠覆传统的法律观念,目前,电子邮件并不在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内,其证据地位暂时不明确,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证据的效力问题值得考察。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阐述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以及针对这种证据在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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