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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作者:周婷电子邮件证据能力证明力

摘要:电子邮件是计算机网络上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提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其存在也冲击和颠覆传统的法律观念,目前,电子邮件并不在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内,其证据地位暂时不明确,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证据的效力问题值得考察。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阐述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以及针对这种证据在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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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导刊

《消费导刊》(CN:11-5052/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消费导刊》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主办的工业经济类部级杂志;以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资深后盾,整合资源优势;秉承“前沿、高端、独到”的办刊原则,关心产业结构和消费者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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